==兒童優惠權益 不受發育局限(981225日)==

十二月法律主題:學生基本人權
文/楊延壽(現職為律師)

  雙胞胎兄弟自立和自強從小身材就高人一等,除了得自爸媽的良好遺傳外,從小不偏食、好吃,又喜歡運動,都是促成他們才念小二身高已超過一百四十公分的原因。

  只是兩兄弟的身材,有時卻造成父母的負擔與困擾,因為有很多遊樂場、餐廳等公共場所,提供兒童優惠價格,但到了現場又以身高為標準,所以兩兄弟明明只有八歲,卻無法享有優惠。

  遇到這種情況,往往讓兩兄弟的父母與店家發生爭執,而破壞了出遊或用餐的興致,這不禁讓他們的父母納悶:「難道孩子發育好也是一種錯誤嗎?」

請問:究竟「兒童」的定義是什麼?

楊延壽

 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明文:「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,指未滿十八歲之人;所稱兒童,指未滿十二歲之人;所稱少年,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」依法律規定,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的人,未另訂身高限制。

  遊樂園或吃到飽餐廳等業者,為了作業方便,一般以身高作為兒童收費認定標準,一四公分、一一公分都是常見的判定準則。但是,教育部民國九十四學年度國小學生平均身高調查資料顯示:六歲兒童平均身高為一一五公分,十二歲兒童平均身高為一五公分。現今業者所訂標準,顯然與事實脫節。

  針對這個議題,日前行政院消保會研商已有新結論:兒童收費標準,原則上以身高為初判、年齡為複判的雙重認定模式;即目測身高超過標準(參考標準:六歲兒童平均身高一一五公分,十二歲兒童平均身高一五公分),消費者得出示證明文件,證明兒童實際年齡。除非經營上有特殊考量的業者,如航空、船舶等,由於兒童必須占一個坐位,因此得另作規定;但業者必須就差異妥善說明,充分揭露消費資訊。

  若遊樂場所、餐廳等業者是標榜「兒童」優惠,則無論身高多寡,只要能證明消費者是未滿十二歲的人,都有權要求享有優惠。換句話說,發育好壞不會影響身為「兒童」的資格,業者不能藉此拒絕給予兒童優惠。

  當然,法律並未規定兒童的各種消費都應給予優惠,業者若未以「兒童」當作優惠標準,僅強調「身高」,那就另當別論了。所以,為維護兒童的消費權益,店家應充分揭露收費標準等消費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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